一、 受理范围:
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 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 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 声明、 赠与、 遗嘱的公证事项, 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 出生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子女与父母的户口簿及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4、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亲属关系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关系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 亲属关系证明: 包括出生医学证明、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亲子鉴定书、 收养 证、 原始户籍底册、 职工履历表等。
(三) 无犯罪记录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公安部门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 曾用名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或记载曾用名情况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履历表等。
(五) 毕业证、 学位证、 营业执照、 驾驶证、 结婚证、 房产证等证书执照类公证:
1、 当事人系自然人的, 提交身份证明 (身份证等),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提供 资格证明、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
2、 代理人代为办理的, 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委托书, 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提交有代理权的
证明;
4、 证书 (执照) 原件;
5、 有法律意义的其他文书。
(六) 成绩单、 录取名册、 在读证明、 银行流水等文本相符类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申请公证的文本原件。
(七) 未成年人家长委托书、 声明书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等);
2、 子女与父母的户口簿或亲属关系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
3、 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 职务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单位出具的职位 (职务) 证明、 任命书、 聘用合同等材料。
(九) 经历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自然人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自然人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养老保险记录、
纳税记录等反映其经历的证明 (若经历分段可分段开具)。
(十) 收入证明公证: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身份证等);
2、 由他人代为申请的, 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或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代理 人的代理权证明;
3、 相关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缴税单据等可以证明收入情况的其他证明。
三、 办理时限:
《公证程序规则》 规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本 处承诺无特殊情况自受理之日起三至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可选择自取、 代取或者邮 寄方式)。 因不可抗力、 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 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 款规定的期限内, 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四、 咨询方式:
(一) 现场咨询: (东区)长江中路 208 号土木建工大厦 3 楼
(西区)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 5 楼东侧(双珠路 166 号)
(二) 电话咨询: 0532-86988386 (东区)、 0532-88193927 (西区)